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W000-A113230(A女)女
訴訟代理人 曾潔怡律師
被 告 高浩哲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廷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W000-A113230(A女)對被告甲○○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