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60號
TYDM,114,侵訴,6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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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楷


選任辯護人 陳鵬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7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AV000-A113383(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A女)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被告與A女、A女友人
朱奕慈朱奕慈之男友李柏慶相約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至同
年月22日間一同在桃園遊玩。渠等於113年8月21日19時49分
許,夜宿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麗星花園汽車旅館」時
,被告與A女同住在105號房內,嗣被告見A女因疲累呈昏睡
狀態,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19時49分許起至22時
許間,在上開房間內,趁A女不能抗拒之際,將生殖器插入A
女之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有明文。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4年5月30日死亡,此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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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