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
附民原告 黃鴻文
附民被告 王慶翔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書記官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