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93號
TYDM,113,附民,2193,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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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3號
原 告 張庭毓

被 告 劉晉愷

游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相關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
、18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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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