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76號
TYDM,113,附民,217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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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6號
原 告 盧君


被 告 洪偉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26號刑事判
決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
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
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
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
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易 字第1626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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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