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55號
TYDM,113,附民,2155,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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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55號
原 告 洪偉楓

送達代收人 蔡子婷

被 告 盧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296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盧君柏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26號傷害等
案件,經原告洪偉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雖經本院以前開判決被告就原告部分無罪在案,然原告已
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就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
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被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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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