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09號
TYDM,113,附民,2109,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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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9號
原 告 高志宏

屏東縣○○鄉○○村0鄰○○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 告 藍浩綸(原名藍士勛)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5號,改分前為113年
度易字第1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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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