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87號
TYDM,113,附民,1487,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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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7號
原 告 李信諺 (住詳卷)
被 告 龍廷燊

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李信諺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龍廷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
原告受騙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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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