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碩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
40、22745、23310、23313、24375、25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游碩恩被訴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碩恩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其餘詳如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碩恩就本案涉嫌詐欺告訴人蔡紫緹部分(即如
附表編號2),其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732
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8月15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現由該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83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
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其相同行為,又以113年
度偵字第20140、22745、23310、23313、24375、25035號案
件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3年8月22日始繫屬於本院(
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水113偵20140字
第1139109814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附卷可憑(見本院審
金訴卷第5頁),顯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起訴。因檢察官就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游碩恩所涉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部分,本院另以1
13年度金訴字第1699、1813號判決審結,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1 如附件附表編號1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2 如附件附表編號2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3 如附件附表編號3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4 如附件附表編號4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5 如附件附表編號5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6 如附件附表編號6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7 如附件附表編號7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140號
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 113年度偵字第23310號 113年度偵字第233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4375號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 被 告 劉晉愷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11鄰錦山12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碩恩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晉愷、游碩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小楓」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銀 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 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嗣劉晉愷、游碩恩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開始,一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 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在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轉交予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以此等製 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等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二、案經蔡紫緹、尤舒資、陳忠良、張庭毓、蔡佳佑及鄭郁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潭分局、平鎮分局及龜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晉愷、游碩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所述 相符,並有如附表「匯入帳戶」所示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現場 監視器畫面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晉愷、游碩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劉晉愷、游碩恩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暱稱「小楓」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劉晉愷、游碩恩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而設,是詐欺取財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語音 封包者即被害人之人數計數;至於針對同一被害人,倘有前後 多次詐騙行為,且所實施詐騙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進行,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此 等前後均侵害同一法益之多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始符合詐欺取財罪處罰之初衷。被告劉晉愷、游碩恩分別 提領如附表之被害人款項,所犯上開之罪,請分論併罰之。三、至被告劉晉愷於偵查中自陳:我的報酬為提領金額之3%等語 ;被告游碩恩於偵查中供稱:我沒有拿報酬,但是我工作期 間之飲食花費都是被告劉晉愷支付等語,足見被告劉晉愷所 得之報酬係由被告2人之共同獲利,故本案提領款項之3%為 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海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卷證出處 1 郭子睿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14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被害人郭子睿,佯稱下載「盛盟」APP有專門團隊在協助股票當沖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9日20時59分 5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2月29日21時22分許 (2)113年2月29日21時23分許 (3)113年2月29日21時23分許 (4)113年2月29日21時25分許 (5)113年2月29日21時26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9,800元 (1)桃園市○○區○○ 街0號(統一金萬門 市) (2)桃園市○○區○○ 街0號(統一金萬門 市) (3)桃園市○○區○○ 街0號(統一金萬門 市) (4)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桃爵門市) (5)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桃爵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頁39-41、113年度偵字第23313號頁11 113年2月29日21時01分 5萬元 2 蔡紫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3日,藉由社交軟體FACEBOOK聯繫上告訴人蔡紫緹,佯稱加入跨境電商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日17時57分許 7,04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3月2日0時8分許 (2)113年3月2日0時9分許 (3)113年3月2日1時5分許 (1)2萬元 (2)1萬3,000元 (3)600元 (1)桃園市○○區○○ ○路00號(統一華亞門市) (2)桃園市○○區○○ ○路00號(統一華亞門市) (3)桃園市○○區○○ ○路00號(萊爾富桃 縣桃慶店) 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頁47-50、113年度偵字第23313號頁11 3 尤舒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藉由交友軟體Tinder聯繫上告訴人尤舒資,佯稱透過網站投標購買商品,該商品賣出後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4日21時39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4月4日21時53分許 (2)113年4月4日21時53分許 (1)2萬元 (2)1萬元 (1)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 宏龍門市) (2)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 宏龍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4375號頁29-32、81-83 4 陳忠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9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告訴人陳忠良,佯稱投資新臺幣(下同)1萬元,公司會贊助2萬元,亦會有人代為操作.「Eosio Api」投資網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15時32分 3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3月4日16時21分許 (2)113年3月4日 16時22分許 (3)113年3月4日 16時22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1)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文福門市) (2)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文福門市) (3)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文福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67-171、113偵字第23310號頁13 113年3月4日15時34分 3萬元 5 張庭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7時25分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告訴人張庭毓,佯稱為告訴人之友人「賴賴」急需用錢,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7時25分 2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碩恩 113年3月6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號(萊爾富平鎮高雙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67-171 6 蔡佳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7時36分許,藉由電話聯繫上告訴人蔡佳佑,佯稱為蝦皮客服人員,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8時20分 2萬8,021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碩恩 (1)113年3月6日18時25分許 (2)113年3月6日 18時25分許 (3)113年3月6日 18時26分許 (4)113年3月6日 18時27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0元 (4)1萬8,000元 (1)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2)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3)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4)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67-171 7 鄭郁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6時29分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告訴人鄭郁霖,佯稱急需用錢,像告訴人借貸,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8時01分許 5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