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576號
TYDM,113,金訴,1576,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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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翔


選任辯護人 許哲銓律師
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
2號、第1987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認有依職權傳喚證人即證據「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幣流報告」報告人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
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以釐清
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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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