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97號
TYDM,113,訴,697,202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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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諺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被 告 王鎧謙(原名王子豪




選任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胡德忠


蔣有毅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吳煥陽律師
被 告 曾立銘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
被 告 蔡政翰


選任辯護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李銘煌


李俊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 告 李正安


吳俊楠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7955號、110年度偵字第40088號、111年度偵字第50
4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明諺王鎧謙、胡德忠、蔣有毅曾立銘蔡政翰李銘
煌、李俊毅、李正安吳俊楠被訴部分,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
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明諺等10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被告人數
眾多,案情繁雜且卷證資料浩繁,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
原先預期者為長,原訂宣示判決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延
展之必要,茲考量本件當事人權益及判決書製作進度,爰將
本件原宣判期日延展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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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