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妘潔
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法扶律師)
孫全平律師(第二審選任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妘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蔡妘潔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一審刑事
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
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