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2行所記載「銷毀」,應更正為「銷燬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法條用
詞為「銷燬」,而原判決理由欄已敘明係依該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2行所記載「銷毀」,僅
屬「銷燬」之顯然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