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401號
TYDM,113,審簡,401,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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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豐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護令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核,上訴人即被告王豐達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
年9月18日寄存送達其桃園市○○區○○街000○0號之住所,有本
院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因
寄存送達須滿十日始生效,加計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上訴
期間於113年10月19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即被告王豐達
上訴狀遲至113年11月9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蓋於
其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可稽,該時其上訴期間早已屆滿,其之
上訴權已喪失,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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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