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送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天送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友
人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火燃燒吸
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
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4年4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