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396號
TYDM,113,審交訴,396,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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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鉦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8649號、113年度偵字第48745號)暨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
度偵字第559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汪鉦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
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汪鉦庭與黃尚為朋友,黃尚與利佩蓉為夫妻,利佩蓉與利佳
興則係兄妹,緣黃尚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某時許,以利佳興
之名義承租車牌照碼RDG-7558號租賃小客車自臺中地區某處
搭載汪鉦庭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接送返臺之利佩蓉與利佳興,
途中汪鉦庭以摻入香菸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抵達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後,黃尚即下車
進入機場大廳等候利佩蓉與利佳興,嗣因上開車輛違規停放
於紅線處,巡邏之員警遂上前盤查,詎汪鉦庭因他案遭通緝
,為躲避員警查緝,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
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0時29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自上址逃
逸至第二航廈南側,嗣員警前往第二航廈北側欲對汪鉦庭進
行欄檢之際,汪鉦庭復基於加重妨害公務及損壞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0時37分許,衝撞停放於
前方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巡邏之警車後逃逸,
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職務之行使,並致上開巡邏車右前
車頭損壞不堪使用。汪鉦庭逃逸後,另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
全之犯意,駕駛上開車輛沿桃園市○○區○○○路○○○○道0號方向
行駛,以此方式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嗣經警持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將汪鉦庭拘提到案,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汪鉦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李應亨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告訴代理人陳金龍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暨光碟1片、道路
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3年8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論罪科刑:
(一)按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
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
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
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其濃度值為100ng/mL,同時檢
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
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經
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確呈愷他命陽性反應,愷他命及去甲
基愷他命濃度分別為愷他命48ng/mL、去甲基愷他命111ng/m
L,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
3年8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憑,顯逾行政院公告之
總濃度100ng/mL以上。
(二)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
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第138條
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同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
公眾往來安全罪。
(三)又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9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
之犯罪事實(即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部分),與起
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另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刑
法第138條之罪之不法內涵,當然包括刑法第354條之罪,自
不生另論該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
務執行罪處斷。 
(五)被告前揭所犯上開3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六)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其於施用第三級毒品
,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貿然駕駛租賃
小客車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嗣遇警用巡邏車上前盤
查而駕駛本案車輛撞擊警用巡邏車,而以駕駛本案車輛施以
強暴方式,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公務,並造成巡邏車右前車頭
損壞不堪使用,且為了躲避查緝竟駕駛車輛逆向行駛,對交
通安全已產生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
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其 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均 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毒品鑑定書可憑,均屬違禁物,爰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 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電子煙1支,衡情係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手機,經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 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內容 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殘渣袋1包(含包裝袋1個) 殘渣袋1袋,經乙醇沖洗,檢驗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袋1包(含包裝袋1個) 殘渣袋1袋,經乙醇沖洗,檢驗出愷他命成分。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袋1包(含包裝袋1個) 煙草殘渣1袋,經乙醇沖洗,檢驗出愷他命成分。 4 電子煙1支 5 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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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