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2146號
TYDM,113,壢簡,2146,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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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采晴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
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毒偵字第4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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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