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皓宇
指定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陳美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8299號、第42158號、第4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美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皓宇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具保人陳美鳳為被告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
即獲釋放。在檢察官起訴後,本院即對被告、具保人合法傳
喚,但被告屆期未到庭,亦未提出不到庭之事證,具保人則
僅到庭表示被告出境到柬埔寨,已聯絡不上等詞,辯護人亦
稱聯絡不上被告等詞;被告經拘提無著;被告出境迄今,未
再入境,現未在監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電詢具保人
,請在1周內提出被告在柬埔寨之資料,否則法院將沒入上
開保證金,具保人表示同意,但逾時已久,具保人迄仍未提
出任何資料,也無任何意見回覆,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
名單、該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偵字2
8299號卷第241至247頁)、本院各該送達證書、報到單、本
院筆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簡列表、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堪認被告已逃匿。是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