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守義
選任辯護人 江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0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代號AE000-A112206之成年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老闆。詎甲○○竟基於強
制性交之犯意,向A女恫稱其持有性影像,倘A女不與其再次
從事性交之行為將會散布性影像,以此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
,於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在址設桃園市○○
區○○路0段0000巷00弄00號之辦公室內,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
陰道,並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
2次,並將112年4月21日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過程錄影。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2條
第1項第9款之對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審理
中之指訴、證人即A女之男友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
訊時之證述、被告與A女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與A女間
對話錄音譯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下稱監視器畫面)、
檢察官勘驗筆錄、A女就醫紀錄、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受理
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下稱桃園醫院診斷書)等證據
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與A女為性交行為等情,惟堅
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與A女於112年3月7日係
合意性交。我於112年4月21日晚上8時與A女在辦公室吃飯,
之後坐在沙發上互相撫摸,A女坐在我的腿上,我以手指伸
入A女陰道,我跟A女一起去廁所,各自脫下內褲發生性行為
,結束後我先回辦公室,A女回辦公室有擁抱我,我沒有強
迫A女,並無A女所稱以影片威脅發生性行為之情形等語。經
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並以手指插入A女
之陰道,而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2次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第203頁),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見偵卷第27至35頁、第12
7至132頁、第379至382頁,本院卷第179至191頁)相符,並
有監視器畫面、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1至67頁、
第167至169頁、第343至371頁,偵卷之不公開卷第39至45頁
、第137至165頁),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
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不得僅以告訴人之陳述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
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
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
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
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
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
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
,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
1、證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3月在公司遭被告性侵,過
程為公司監視器錄下,被告拿性侵之監視器畫面威脅我,要
我聽話,不然就要把影片外流出去;被告於112年4月22日下
午6時在辦公室,叫我坐他旁邊,被告把我拉靠近對我全身
亂摸,後來把手伸進我的私密處,並在我耳邊說「妹,我下
面硬硬的,妳要不要?」,我一直拒絕並試圖推開但推不開
,剛好我的朋友打電話給我,我就趕快接起電話並跑離辦公
室。同日晚上9時,被告要我進去辦公室,我過去後,被告
又開始亂摸並把手指頭伸進我的私密處,一直問我「要不要
」,我一直拒絕並試圖把他推開但都沒有用,被告突然說「
我手上有之前的影片,妳不照做的話,我就會外流」,並把
我往廁所拉,我因為害怕外流只好跟著進去廁所,進去後被
告把我壓在馬桶上面並把我的褲子扯掉,直接把他的性器官
放進我的私密處,過程大概5分鐘等語(見偵卷第27至35頁
);於112年7月24日偵訊時證稱:被告於112年3月7日第一
次強迫我發生性行為,被告一直叫我要聽話,拉我的衣服,
不管我要不要,還是繼續與我發生性行為。被告之後就跟我
說他手上有影片,強迫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我不是很確定最
近一次發生日期,大概是112年4月22日晚上6點多,被告買
便當叫我吃飯,吃到一半,被告就拉我旁邊,且手一直亂摸
我的胸部、私密處,我有一直跟被告說不要,被告還是一直
摸我,並一直問我要不要,我一直跟他說不要,被告還是把
手指放進我的陰道裡面,後來有事情打斷,我才有機會暫時
跑到外面躲一下。我以為被告不會再對我做什麼了,就正常
工作。被告於同日晚上8、9點拉我回去辦公室,繼續摸我胸
部跟私密處,並用手指侵入我的陰道,並叫我幫他口交,我
說不要,也有推開他,被告可能覺得我在跟他玩還是繼續。
我有跟友人鄭○○(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說我為了拒絕被告,
還咬被告的手等語(見偵卷第127至132頁);於113年2月1
日偵訊時證稱:被告第1次強制性交日期是112年3月7日,最
後1次即監視器畫面所顯示之112年4月21日,被告當日拉我
過去靠在他身上,被告叫我抱住他。我要把手縮回去,被告
抓住我的手不讓我縮回去。被告拉我的腳,也叫我跨坐在他
身上。被告威脅我、會吼我,要我乖乖照做,不然會在工作
上刁難我,且被告手上有我的影片,我害怕就依照被告指示
做。被告當時在撫摸我的背部,有將我的内衣扣子解掉,我
將扣子扣回去,我推開被告的臉,不要讓他靠近我的身體,
不是摸被告的臉。我要抓著被告的手不要讓他伸到我的褲子
裡面。被告一直要把他的生殖器放到我的嘴巴,我才會轉過
頭希望他別把生殖器放到我的嘴巴裡。被告叫我抱他,我只
記得手抓保特瓶,身上很僵硬,就是不想跟被告有過多碰觸
。我不記得為何手會放在被告胸部、腰部等語(見偵卷第37
9至38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於112年3月7日在公
司倉庫突然跟我說「妹,我用鏈子把妳吊起來好不好」,我
開玩笑的回說「你不行、你沒辦法」、「不要鬧」,被告之
後把我拉去小房間,開始硬拉我的衣服,強制我跟他發生性
行為,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112年4月21日監視器畫面這
一次,被告把我按壓在沙發上,我去推他的手,他還是強行
的把手指頭插入我的陰道,我當時很害怕。監視器畫面顯示
我環抱被告,是因為被告要把我的手拉過去,我很害怕。11
2年4月21日監視器畫面顯示我坐在被告身上,且雙手抱著被
告,是因為被告當時把我環抱到他身上,他的手一直想要把
我的內衣解掉,一直要拉我前面的衣服,我不想讓他碰到我
的胸部,所以我才會把他抱住,因為我沒辦法掙脫。112年4
月21日監視器畫面顯示我躺下雙手抱住被告的脖子,是因為
我抱住他,比較不會讓他碰到我別的地方等語(見本院卷第
179至191頁)。就檢察官主張被告於112年3月7日強制性交A
女部分(見本院卷第203頁),證人A女上開證述,就該次性
侵行為之詳細時間、地點、方式及違反其意願等細節,並不
明確,此部分證述自難證明被告有於112年3月7日為強制性
交A女之行為;就檢察官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21日再次強制
性交A女部分(見本院卷第203頁),證人A女有關被告不顧
其不斷反抗而仍強行以手指頭插入其陰道之證述,顯與下述
本院勘驗該日監視器畫面結果即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前
,相互撫摸、肢體互動頻繁、親密,時間非短,且A女於過
程中並未出現抗拒之動作等情不符(詳下述)。另外證人鄭
○○於警詢時亦證稱:A女於112年4月22日打電話給我時,沒
有提及遭被告強迫發生性行為,只說被告不借她錢等語(見
偵卷第287至288頁),證人A女上開指述之憑信性,自有可
疑。
2、證人B男於偵訊時固證稱:A女是我女友,A女於112年4月22日
晚上跟我說,被告於112年3月第一次性侵她,還問A女用鐵
鍊綁住她好不好,被告拿鐵鍊去追她,被告推A女到辦公室
旁小房間,A女試圖要反抗,但仍遭被告用生殖器插入性侵
。我有問過被告,被告立刻跪下道歉,被告半小時後在我耳
邊說一個銅板拍不響,暗喻A女也有意思等語(見偵卷第295
至297頁),而證人B男上開有關A女陳述遭被告強制性交部
分之證述,本質上同屬與A女陳述具同一性或重複性之累積
證據,而無從補強A女之指訴。至於證人B男有關被告下跪道
歉以及暗喻A女也有意思之證述,並無法證明被告已承認有
強制性交A女之行為。
3、本院勘驗112年4月21日晚上8時24分至33分監視器畫面(檔案
名稱:「傳播至鄭○○之影片」)結果略以:被告與A女同坐
在休息室之沙發上,兩人緊密地坐在一起後,被告以右手摟
住A女,A女身體躺在被告胸膛,而A女將右手搭向被告的身
體。A女用頭磨蹭被告胸口,並將右手抱向被告身體,而被
告用左手將A女的右手挪往襠部。A女雙手抱住被告,將身體
壓向被告,兩人倒回沙發上。A女躺在被告旁,被告伸手將A
女的上衣掀起,將手伸向A女身體。被告身體靠向A女,A女
順勢倒回沙發。被告將手伸入A女上衣內,隨後將手抽出,
拉起A女之右手,使A女摟住被告,並以左手扶著A女的大腿
。被告拉著A女使A女跨坐在其身上,A女則以雙手環抱被告
脖頸,被告並將雙手伸進A女背後的上衣內。A女以左手按住
自己的後背,被告將A女拉往身上,並以雙手捧住A女臀部。
被告將A女上衣拉起,伸手進入A女後背上衣內,並反覆在A
女的臀部、背部來回撫摸。被告坐起身,並將臉靠向A女的
臉後,往後倒向沙發,並以雙手捧住A女臀部,使A女以身體
來回磨蹭被告的襠部。被告將手伸進A女上衣內,A女以右手
握住被告的臉後將其放開,而被告的手則伸進A女上衣內。A
女以雙手伸往自己的後背,將手伸往自己上衣內部調整內衣
。過程中被告一直以雙手反覆在A女的背部及臀部撫摸。被
告的雙手放開A女,旋即伸往A女身後並扶住A女的臀部,使
其身體繼續磨蹭被告之襠部。被告將手伸進A女上衣內,並
將A女上衣拉起,同時臉往A女的頸部靠近。被告以雙手將A
女摟住,使A女倒在被告身上,將A女上衣拉起。被告挺起身
將頭往A女頭部靠近,以雙手環抱A女身體。A女躺在沙發上
,被告起身至沙發旁,並將身體靠向A女上半身。被告將左
手伸進A女褲子內部並往襠部伸去撫摸。被告將A女的臉挪向
其襠部,被告將身體靠上A女,過程其左手一直沒有離開A女
的褲子內部。被告支撐起身體,左手仍然放在A女褲子內部
。被告以右手扶牆、左手置於A女褲子內部之姿勢,將身體
靠上A女,嗣起身離開A女身上,並將A女自沙發上拉起,監
視器畫面時間為2023年4月21日20時33分等情,有本院勘驗
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本院勘驗112年4
月21日晚上8時42分至44分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被告
於直播群組傳播之影片」)結果略以:被告與A女同坐在休
息室之沙發椅上,被告用右手伸向A女,挪動身體靠近後,
以右手將A女摟住,並將其按至被告胸口。A女被摟住後,雙
頭靠在被告胸口,嗣將其右手伸向被告背後。過程中被告以
左手持手機通電話。被告將右手放開A女,而A女順勢起身。
A女主動將頭靠到被告右肩上,並伸出右手抱向被告的身體
。A女與被告之身體分開,被告起身將手機放置桌上充電,A
女對被告講話,表情正常,被告離開休息室。A女亦隨同起
身離開,監視器畫面時間為2023年4月21日20時44分等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6頁),復有監視
器畫面附卷可佐(見偵卷之不公開卷第41至45頁、第137至1
65頁)。依上開勘驗結果足認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前,
相互撫摸、肢體互動頻繁、親密,時間非短,且A女於上開
過程中並未出現抗拒之動作。又上開勘驗結果核與被告辯稱
:我於112年4月21日晚上8時與A女在辦公室吃飯,之後坐在
沙發上互相撫摸,A女坐在我的腿上,我以手指伸入A女陰道
,我跟A女一起去廁所,各自脫下內褲發生性行為,結束後
我先回辦公室,A女回辦公室有擁抱我,我沒有強迫A女,並
無A女所稱以影片威脅發生性行為之情形等語(見偵卷第11
至12頁)大致相符。又被告與A女間自112年3月8日起至4月2
7日止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無異狀,A女於112年4月23日
仍有向被告表示要借支金錢等情,有上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
(見偵卷第257至268頁)。是衡酌被告與A女關係深淺、場
合、互動經過、事後發展等客觀情狀,實難認被告於112年3
月7日、4月21日與A女獨處時所為親密肢體接觸、撫摸、性
交等行為,係以對A女恫稱散布性影像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
後所為。
4、被告與A女對話錄音譯文固記載:「A女:我只是問妳,為什
麼做這樣的事?被告:沒有啦,我以為妳也想。A女:我有
跟你說我不要啊。被告:對不起啦。A女:我也說我不要,
我也推過你,我也跑過,我也咬過。被告:我以為妳在跟我
玩。A女:玩,開玩笑跟認真的看不出來嗎?被告:我以為
妳在跟我玩。A女:我很認真跟你說我不要。被告:嗯。A女
:那你還是這樣對我做出那些事情,而且我有跟你講過,你
有沒有想過B男,有沒有想過老闆娘,我都有講啊。被告:
嗯。A女:那時候我有沒有說,還是我看起來比較好欺負嗎
?很好講話嗎?被告:沒有啦。A女:可是我,到現在也不
明白為什麼?被告:沒有啦,我以為妳也想啊。A女:我沒
有想。被告:嗯。A女:我有一直跟你說我不要。被告:算
是我誤會嘛。A女:我有沒有跟你說我不要。被告:(嘆氣
)。A女:我有沒有推,我有沒有咬你,我能躲,能擋,能
做的,我都做了不是嗎?被告:我以後不會了。」(見偵卷
第156至157頁)、「A女:我有反抗,不是嗎?對嗎?被告
:我以為在跟我玩。A女:可以我那反應不像在玩吧?被告
:嗯。A女:我都哭了,那是玩嗎?我從來都沒有在別人面
前掉眼淚,B男也沒看過我掉眼淚,你覺得這種事情,你要
我要用什麼心情,用什麼臉去面對其他人……」等語(見偵卷
第159頁),然依上開譯文(見偵卷第153至165頁),A女固
有質問被告,並表示其有反抗之動作,惟被告對A女表示「
我以為妳在跟我玩」、「我以為妳也想」等語,並未承認有
強制性交A女之行為,上開譯文自不足作為告訴人A女指述之
補強證據。
5、被告與證人A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固記載A女質問被告「為
什麼,這樣傷害我。」、「我已經跟你說不要」、「我也咬
你,也哭,你為什麼還是這樣」,惟被告對A女表示「我以
為妳願意,是我多想」等語,有上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
偵卷第69至87頁),並未承認有強制性交A女之行為,上開
對話紀錄自不足作為告訴人A女指述之補強證據。
6、桃園醫院診斷書僅能證明A女於驗傷時描述其於112年3月初至
4月22日遭被告以性侵影像威脅,遭被告強制性交。以及醫
院驗傷結果為A女陰部有陳舊性裂傷等情,有上開診斷書附
卷可參(見偵卷之不公開卷第23至37頁);A女之就醫紀錄
、診所診斷證明書、病歷僅能證明A女於112年5月間因焦慮
、憂鬱等症狀至診所就醫,於112年7月10日因焦慮、憂鬱、
創傷性壓力症、失眠症等症狀至診所就醫,有上開就醫紀錄
、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病歷附卷可參(見偵卷之不公開卷第10
5至109頁、第115至129頁)。自不能以上開證據逕認被告係
違反A女意願而與A女發生性行為。
7、從而,被告之供述、證人B男之證述、被告與A女間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被告與A女間對話錄音譯文、監視器畫面、檢察
官勘驗筆錄、桃園醫院診斷書、A女就醫紀錄、診所診斷證
明書、病歷,均不足作為告訴人A女指述之補強證據,自難
僅憑告訴人A女之證述,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對被害人為
錄影犯強制性交罪犯嫌,其舉證核屬不足,未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強制性交罪、對被害人
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之犯行。因此,公訴人前揭所舉之各項
證據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強制性交罪、對
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犯行。從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
知,以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