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00號
TYDM,112,附民,1500,2025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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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
原 告 江鼎富
鐘文良
陳淑美
李佳勳
被 告 徐順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24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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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