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意盛
選任辯護人 游子毅律師
具 保 人 林意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6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意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意盛所涉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偵聲
字第231號裁定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
林意佳即被告之姊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
該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
程序單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54號卷第63、65
、66、67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4年5月7日下午2時
30分到庭行審理程序,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上開期
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經囑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實施拘提,亦拘提無著,再查被告於113年8
月12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乙節,有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4年6月5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
140023424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
14年6月26日竹檢松仁114助570字第1149026441號函暨所附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6月11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40
017140號函及拘票、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5、9至11、41至47、
53至59、109、111頁)。本院併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
4年5月7日到庭,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及具
保時所留居所地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44
1、443頁),惟具保人並未督促被告到案,堪認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