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港發
(原名邱奕凱)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陳浤洋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偉倫
選任辯護人 陳稚婷律師
被 告 曾志國
○○○○○○○執行)
選任辯護人 鄭又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沛蓉
選任辯護人 李泓律師(法律扶助)
黃子容律師(辯論後解除委任)
被 告 吳聖佑
徐瑞材
籍設桃園○○○○○○○○○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邱創陽
王前智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53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8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
有期徒刑12年;又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共
同犯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
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
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
有期徒刑9年。
三、壬○○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11年
6月。
四、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
有期徒刑8年。
扣案APPLE手機1支沒收。
五、寅○○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
有期徒刑7年4月;又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8月。
六、丙○○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以非法方式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
七、己○○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10月。
八、丁○○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以非法方式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
九、乙○○被訴部分免訴。
事 實
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竹聯幫太極堂此三人以上
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討債手段及戕害他人權益所組成具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嗣戊○○成為太極堂中壢分會會長
提升犯意為指揮犯罪組織(詳不另為免訴部分),指揮及活動
期間至少有民國110年2月至5月間,戊○○可指揮基於參與犯罪
組織之犯意而加入竹聯幫太極堂的壬○○(組長,詳不另為不受
理部分)、丑○○(成員)、甲○○(幹部,本院通緝中)、乙○○
(成員,詳免訴部分)、少年劉○安(副組長,00年0月生)、
施○(00年00月生)、張○豪(00年00月生,少年均經少年法庭
審理完畢)等人暴力討債。
緣辛○○介紹客人向卯○○所屬汶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汶璽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卯○○老闆為癸○○)
辦貸款,辛○○認卯○○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4,000元傭金(35
,000元+4,000元),卯○○認辛○○可分得傭金僅1萬元(4,000元
已了結),雙方產生債務糾紛,辛○○委請戊○○、壬○○、寅○○催
討債務,壬○○再號召丑○○、劉○安、張○豪等人一同處理,而為
下列行為:
①於110年2月18日18時許,辛○○、劉○安、寅○○、壬○○、丑○○、張
○豪、戊○○及多名身份不詳之人攜帶棍棒、西瓜刀等兇器陸續
抵達汶璽公司,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辛
○○與少年劉○安、多名身份不詳之人先到場向卯○○索討35,000
元遭拒,辛○○拿出西瓜刀揚言「我錢不要了,我要你一隻手、
一隻腳,你要自己處理,還是要我來?」恐嚇卯○○付錢,接著
寅○○到場開口嗆聲要求卯○○還錢,接著壬○○、丑○○、戊○○與多
名身份不詳之人到場,以人數優勢將卯○○、癸○○包圍,壬○○對
卯○○稱「還錢啊,我阿倫啦!」,戊○○對卯○○稱「還錢,給你1
分鐘打電話,沒有還錢我就把這裡翻掉(臺語)」、「還不出
錢,我就要把人帶走」等語後,戊○○、壬○○、丑○○、寅○○、劉
○安、張○豪與多名身份不詳之人即以徒手毆擊、賞巴掌及棍棒
輪毆卯○○,癸○○出言阻止,壬○○對癸○○揚言「你是公司老闆是
不是?你閉嘴,不然我等一下連你一起打」,後戊○○、壬○○、
辛○○見討債無果,戊○○即當場指揮壬○○及多名身分不詳之人將
卯○○拖下樓帶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押往
戊○○管領之桃園市○○區○○路00號菲菲檳榔攤(下稱菲菲檳榔攤
)房間,並要求癸○○一起過去,癸○○拒絕,戊○○、壬○○及辛○○
仍要求癸○○負責,由辛○○與劉○安、2名身分不詳之人以勾肩搭
背方式將癸○○帶上辛○○所駕不詳車號小客車,癸○○擔憂被毆,
只能跟隨前往菲菲檳榔攤。
②前往菲菲檳榔攤途中,A車駕駛為戊○○、壬○○坐副駕駛座,後座
為丑○○、卯○○等數人,戊○○在車上自稱「發哥」,不斷抬高卯
○○應給付金額,從30幾萬元提高到60幾萬元,車上眾人連聲附
和。嗣抵達菲菲檳榔攤後方房間,壬○○一度喊出80幾萬之金額
要求卯○○給付,戊○○明知依壬○○、辛○○所述卯○○積欠傭金至多
約10萬元,但認為自己出動多人協助辛○○討債可藉端索要債務
以外之討債工作費用,即提升犯意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結
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的故意,強逼卯○○支付36萬元,在場
之壬○○、寅○○、丑○○、劉○安、張○豪均明知戊○○強逼卯○○支付
之金額已超出辛○○可得傭金且係為索討實際上不存在之討債工
作費用,仍與戊○○當下形成意圖不法所有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
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以人數優勢使卯○○無法逃離及抗拒,寅
○○更出手攻擊卯○○臉部致卯○○流鼻血,戊○○、壬○○逼迫卯○○飲
用烈酒再以鋁棒、徒手毆打卯○○,丑○○認卯○○態度不佳亦賞卯
○○巴掌,其餘在場之小弟等人也分持鋁棒群毆卯○○。
③癸○○被辛○○押至菲菲檳榔攤時,卯○○正遭毆打,戊○○及壬○○即
承前加重強盜犯意質問癸○○是否要保卯○○(為卯○○處理債務)
並稱「因其等當日出動許多人力處理此事,要癸○○支付36萬元
、可以分期、今天先交頭期款7萬元就可以放卯○○」,辛○○在
場聽聞戊○○等人已非索討自己債務,但仍認此等情勢有利討得
自己的債務,心存縱戊○○等人要索討額外不法利益也無所謂,
並當下提升犯意聯絡為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故意,在
旁借勢討債及助勢討不存在之工作費用,癸○○見卯○○傷勢越來
越嚴重,癸○○亦已不能抗拒,便表示「我身上只有25,000元,
能否先支付這筆錢,不要再打卯○○」,戊○○即將該25,000元收
走繼續要求癸○○籌措頭期款餘款45,000元,癸○○無奈僅能致電
其老闆蘇峻鋌,因蘇峻鋌未接電話,戊○○即指示壬○○繼續毆打
卯○○再問癸○○是否要保卯○○,癸○○表示「給我點時間、我繼續
籌錢」,待癸○○聯繫上蘇峻鋌願派友人黃博軍送現金5萬元到
場並告知戊○○、壬○○、辛○○等人此事,辛○○即對卯○○稱「你老
闆現在要出錢救你,你就好好在老闆那邊工作,你逃走就死定
了」,壬○○則變本加厲毒打卯○○並持懸掛在該處之武士刀抵住
卯○○頸部,問癸○○:「我們這一部份結束了,那阿東(即辛○○
)的部分呢?」等語並表示癸○○得簽本票擔保,辛○○順勢要求
癸○○需簽立36萬元跟6萬元之本票,此時,卯○○因遭持續輪毆
而翻白眼幾乎昏厥,寅○○見狀認情況不對,提議應儘速將卯○○
送醫,癸○○因而免於簽立本票,卯○○(卯○○送醫前尚遭戊○○踹
一腳)由寅○○找來之友人簡美英與某身分不詳男子駕車於同日
21時35分送至桃園市○鎮區○○路00號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
醫院)急診,就醫期間,持續遭身分不詳之人警告卯○○不得在
就醫時提及係遭毆打,卯○○只得向急診醫師主訴被車撞傷,當
下經診斷為「高危險性受傷機轉併頭/頸/軀幹多重部位鈍傷」
傷勢,嗣卯○○於110年2月19日0時54分出院,然出院後仍極為
疼痛不適,再於110年2月23日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天晟醫
院(下稱天晟醫院)急診,經診斷受有「頭部損傷、其他部位
挫傷、上臂挫傷、前臂挫傷、小腿挫傷」等傷勢,卯○○視力亦
因遭上開輪毆有所減損(未達重傷害程度)。
④戊○○、壬○○、丑○○在卯○○送醫後,擔心若仍在菲菲檳榔攤恐遭
警方追蹤,便將癸○○續押至戊○○戶籍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旁鐵皮屋(下稱大圳路鐵皮屋),而黃博軍尚未攜帶現金抵
達前,戊○○不耐久候,承前犯意持槍(未扣案,無法認定有殺
傷力)指癸○○頭部,恫稱「你知道這是什麼吧?」、「等一下
就開下去」、「你在唬爛我嗎?錢呢?」、「等一下就換你」
、「我沒什麼耐心」等語,嗣黃博軍抵達大圳路鐵皮屋將5萬
元現金放在屋內桌上,戊○○即表示「卯○○必須把36萬元付完,
其等才不會繼續找上癸○○」,癸○○始由黃博軍帶離現場獲釋。
⑤於110年2月25日間,因卯○○怕再次遭辛○○糾人毆打尋仇而隱匿
行蹤,辛○○無法尋得卯○○便至汶璽公司向癸○○索討其認可得之
卯○○傭金,經癸○○解釋傭金僅數千元,辛○○仍無法接受,堅持
向癸○○索討近6萬元,癸○○為避免上開強盜情事再度發生,以
匯款方式給付56,000元給辛○○。嗣於110年3月17日18時許,戊
○○指示壬○○向癸○○要求支付36萬元扣除前已支付款項之尾款29
萬元,壬○○遂向張○豪借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給癸
○○索討金錢,癸○○認繼續下去了無寧日,於翌日110年3月18日
向警方報案,始查悉前情。
戊○○於110年5月25日晚間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順鈺交通
有限公司(下稱順鈺公司),為陳志明遭順鈺公司老闆辰○○打
傷乙事索討賠償金,戊○○處理完畢離開時,遭辰○○飼養之比特
犬咬傷,戊○○索賠醫藥費無果心懷怨恨。甲○○聽聞老大受傷大
怒,先於110年5月26日2時30分許,基於毀損犯意,單獨持西
瓜刀至順鈺公司砸車,戊○○則於110年5月26日5時前之某時許
,在大圳路鐵皮屋聚集甲○○、丙○○、丁○○、己○○、寅○○、簡美
英(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年籍不詳綽號「阿水」及不詳男
子等10餘人備妥棍棒、刀械,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甲○○
承前犯意),於110年5月26日5時許,分別駕駛車號000-000、
AJJ-1950(下稱B車)、AXP-0251(下稱C車)、ABM-2877號等
車輛至順鈺公司,由戊○○、甲○○、寅○○、簡美英、「阿水」及
不詳男子持械砸毀順鈺公司門窗、電視機、機車、數量貨車擋
風玻璃大燈板金等財物。戊○○見辰○○不在順鈺公司欲離開時,
看到順鈺公司員工庚○○,戊○○、甲○○、丙○○、丁○○及其他身分
不詳男子,即另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
聯絡,由甲○○拉扯及勾庚○○脖子,丁○○、丙○○、不詳男子在旁
包圍方式將庚○○押上丙○○所駕B車,使庚○○於過程中受有頭皮
鈍傷、右腳開放性傷口約0.2公分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續由戊○○坐B車副駕駛座,甲○○、丁○○坐庚○○旁邊方式將
庚○○載往大圳路鐵皮屋,而剝奪庚○○行動自由。嗣戊○○發現庚
○○為舊識,在大圳路鐵皮屋內談話後,才將庚○○載回順鈺公司
附近釋放。
理 由
【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認定組
織條例犯罪之證據,限於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
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復告以要旨訊問有無意見
之證人筆錄。故本案除被告自己以外之人的警詢筆錄、未經
具結之偵查筆錄,無待爭執,均不能用來認定組織條例之犯
罪,先予敘明。
二、被告戊○○、被告辛○○、被告壬○○部分
㈠戊○○及辯護人爭執戊○○以外之人的警詢、偵查供述及證述(
原訴143卷二128、131頁)。惟:
⒈本院不會使用戊○○以外之人的警詢供(證)述及未經具結之
偵查供(證)述來認定戊○○之犯罪,不贅述該等供述證據對
戊○○有無證據能力。
⒉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本院已傳喚各該人到
庭作證【除甲○○(原訴143卷○000-000頁)、癸○○(原訴143
卷二315頁、原訴143卷三35-41、45、49頁)、劉○安(原訴
143卷二293、原訴卷143卷三53-59頁)經合法傳拘未能到庭
】,並令戊○○及辯護人與之對質詰問,戊○○及辯護人也未舉
證證明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作成時有何外部情狀致有顯不可
信狀況,故戊○○以外之人經具結的偵查證述,對戊○○有證據
能力。
⒊戊○○及辯護人未爭執之證據,法院均已提示及調查,對戊○○
有證據能力。
㈡辛○○及辯護人爭執戊○○、壬○○、被告丑○○、被告寅○○、卯○○
、癸○○之警詢、偵查的供述及證述(原訴143卷一284頁)。
惟:
⒈本院不會使用戊○○、壬○○、丑○○、寅○○、卯○○、癸○○的警詢
供(證)述及未經具結之偵查供(證)述來認定辛○○之犯罪
,不贅述該等供述證據對辛○○有無證據能力。
⒉本院已傳喚戊○○、壬○○、丑○○、寅○○、卯○○到庭作證【除癸○
○經合法傳拘未能到庭】,令辛○○及辯護人對質詰問,辛○○
及辯護人也未舉證證明該6人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作成時,
有何外部情狀致有顯不可信狀況,故戊○○、壬○○、丑○○、寅
○○、卯○○、癸○○經具結的偵查證述,對辛○○有證據能力。
⒊辛○○及辯護人未爭執之證據,皆經法院提示及調查,對辛○○
有證據能力。
㈢壬○○及辯護人爭執戊○○、辛○○、丑○○、寅○○、甲○○、被告乙○
○、劉○安、張○豪、施○、卯○○、癸○○之警詢供述及證述,另
主張該11人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應經對質詰問(原訴143
卷○000-000頁)。惟:
⒈本院不會使用戊○○、辛○○、丑○○、寅○○、甲○○、乙○○、劉○安
、張○豪、施○、卯○○、癸○○的警詢供(證)述及未經具結之
偵查供(證)述來認定壬○○之犯罪,不贅述該等供述證據對
壬○○有無證據能力。
⒉本院已傳喚戊○○、辛○○、丑○○、寅○○、乙○○、張○豪、施○、
卯○○到庭作證【除甲○○、癸○○、劉○安經合法傳拘未能到庭
】,令壬○○及辯護人對質詰問,故該11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對壬○○有證據能力。
⒊壬○○及辯護人未爭執之證據,法院均已提示及調查,對壬○○
有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丑○○及辯護人(原訴143卷二140頁)、寅○○及辯護
人(原訴143卷二185頁)、被告丙○○(原訴卷一279頁)、
被告己○○(原訴卷一279頁)、被告丁○○(原訴卷二50-51頁
)對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證據都經法院提示及調查
,自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部分(戊○○涉及事實欄部分,詳後不另為免訴
部分、壬○○涉及事實欄部分,詳後不另為不受理部分,乙○
○涉及事實欄部分,詳後免訴部分)
丑○○承認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原訴143卷○000-000頁)。
戊○○、辛○○、壬○○、寅○○、丑○○均承認有以非法方式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犯行,然均否認有加重強盜犯行(原訴143卷五3
40頁)。
★事實欄、相關證據
⒈劉○安110年11月9日偵查結證稱:我參加竹聯幫太極堂龍潭分
會,主要是酒後發生擦撞會當場跟人起衝突,恐嚇多少有過
,但我沒拿到錢,後跟壬○○說我成年想退出,張○豪因我參
加而加入。戊○○是竹聯幫太極堂中壢分會會長,施○跟丑○○
是中壢分會成員,壬○○是龍潭分會組長,張○豪是龍潭分會
成員。壬○○在龍岡群組說「多吸收小朋友」,是想擴大自己
的勢力。110年2月18日戊○○受辛○○委託處理錢的事情,我們
這台車從菲菲檳榔攤出發到桃園區,回檳榔攤後,我看到那
個人手受傷還沒躺地,還看到一些國中生弟弟拿鋁棒在打那
個人,我有踹,戊○○在場叫壬○○開口,主要聽壬○○、寅○○要
求對方拿錢出來處理,有人灌那個人洋酒,武士刀在桌上,
我沒看清楚架在那個人脖子上的物品是什麼。那人送醫後,
我跟張○豪有去醫院看他等語(少連偵534卷三頁280-283頁
)。
⒉張○豪110年11月9日偵查結證稱:我參加竹聯幫太極堂中壢分
會,因成年不想再打殺,於110年4、5月跟壬○○講要退出。
戊○○是中壢分會會長,壬○○是組長,劉○安是副組長、丑○○
是成員,會有更上層的階級派打架活動給壬○○,壬○○再通知
我們。我於110年2月18日在「龍岡太極」群組收到前往桃園
區民生路486號2樓(汶璽公司)支援訊息,群組傳「已經處
理了」指的是人被帶到菲菲檳榔攤。110年3月17、18日用我
0000000000門號打給癸○○的人,應該是壬○○等語(少連偵53
4卷○000-000頁)。
⒊張○豪113年6月12日審理結證稱:我之前是太極堂成員,太極
堂會有人指示處理事情去跟人家吵架,有人指示我們才做。
我在警局說壬○○、劉○安、戊○○、丑○○是竹聯幫太極堂中壢
分會的人是確定的,但職位不確定,我本來就知道中壢分會
會長是戊○○,與同幫派的人吃飯時聽到。壬○○110年2月18日
在「龍岡太極」群組說有空的去民生路集合,我有到汶璽公
司旁邊。群組偶爾發訊息,大部分是電話聯繫,指示都是「
到什麼地方」,我忘記群組是「龍岡太極」還是「龍岡亞太
」,只知道群組內的人年齡(92年次)跟我差不多。我在偵
查中說用0000000000手機於110年3月17、18日打給癸○○的人
是壬○○是真的等語(原訴143卷○000-000頁)。
⒋施○110年11月9日偵查結證稱:我在警局指認壬○○、丑○○、乙
○○、劉○安是竹聯幫太極堂成員,指認戊○○是「發哥」,是
丑○○大哥,都是正確的。竹聯幫太極堂暴力活動我不會參加
。110年2月18日我有去菲菲檳榔攤,看到壬○○、寅○○,還看
到一個人被打,他們後來離開檳榔攤,把人帶去另外一個地
方等語(偵534卷○000-000頁)。
⒌施○114年1月7日審理結證稱:我參加竹聯幫太極堂中壢分會
,因太極堂活動知道丑○○、壬○○、乙○○、甲○○,當時身邊參
加中壢分會的朋友都叫戊○○「發哥」,大家應該是聽戊○○的
指令做事。組織常常要我出席活動,有時有討債活動,大部
分是喝酒聊天,我去討債過,就是依指示去現場、人多就好
。我於110年9月8日跟別人通話有講「我是中壢會發哥身邊
的人」等語(原訴143卷○000-000頁)。
⒍卯○○110年11月8日偵查結證稱:我跟辛○○講好傭金對分沒講
數目,後傭金是12,000元。110年2月18日17時30分許,辛○○
帶3個小弟進汶璽公司質問我傭金為什麼只有幾千元(辛○○
跟我要35,000元),我解釋辛○○不聽,辛○○拿西瓜刀出來說
「我錢不要了,我要你一隻手、一隻腳,你要自己處理,還
是我來」並打電話講支援,寅○○、壬○○陸續帶很多人到,壬
○○對我吼「我阿倫啦」及作勢打我,過幾分鐘戊○○到,辛○○
等人喊戊○○老大,戊○○說「還錢,給你1分鐘打電話,沒有
還錢就要把這間翻掉(臺語)」、「還不出錢,我就要把人
帶走」,壬○○及其他小弟開始拿鋁棒打我,戊○○又問癸○○有
沒有要繳錢,癸○○說沒錢,我被壬○○拖到一樓再拖上黑色BM
W(壬○○坐副駕、戊○○駕駛)。車上戊○○說他是「發哥」,
壬○○跟其他人開始揍我頭打我臉,壬○○還要我還辛○○錢,一
下喊30萬又喊到60萬元。到菲菲檳榔攤,我被拖下車帶到泡
茶空間,寅○○坐我左側,壬○○坐我右側喊80萬,寅○○賞我巴
掌,戊○○、壬○○逼我喝高粱、威士忌,辛○○再進來講幫我介
紹客人的事,戊○○開始拿鋁棒打我手、壬○○徒手打我頭、拿
武士刀抵我脖子及揮舞,戊○○、寅○○跟辛○○繼續討論錢的事
,我被拖到旁邊被狂打,身體完全動不了,我癱在地上時才
看到癸○○,戊○○問癸○○要不要保我及叫癸○○簽本票,癸○○說
身上有25,000元可先給,我有聽到癸○○問蘇峻鋌可不可以送
錢,之後我沒意識。送醫前有被戊○○踹臉,送醫時因為對方
一直灌輸我要講車禍,我才跟醫生說我車禍,出院後,癸○○
說辛○○有找我叫我躲,我聽說癸○○給辛○○4、5萬元等語(少
連偵534卷四83-87頁)。
⒎卯○○於110年12月7日偵查結證稱:在汶璽公司,壬○○拉我下
樓跟打我,劉○安、丑○○有打我。車上壬○○、劉○安有打我。
在菲菲檳榔攤時,張○豪、劉○安、丑○○、寅○○、壬○○都有打
我,寅○○又抓又打,壬○○拿刀架著我。辛○○在公司及檳榔攤
都有恐嚇我,在檳榔攤說「你老闆現在要出錢救你,你就好
好在老闆那邊工作,你逃走就死定了」。不管在公司或檳榔
攤,那群人雖有酒氣,但跟他們對談意識都是清楚的。我被
送醫時,寅○○、壬○○、辛○○也有去,都叫我說車禍,從聯新
醫院出院痛到受不了又去天晟醫院看。辛○○的傭金,車貸是
幾千元,信貸共12,000元,我分2,000元,辛○○分1萬,沒有
10萬這個數字,110年2月18日我的自由被限制住,當天對方
就要我想辦法生錢等語(少連偵534卷○000-000頁)。
⒏卯○○於113年6月12日審理結證稱:我跟辛○○的債務,是辛○○
介紹劉忠妮辦車貸跟信貸,金額比較少的那件先給辛○○幾千
塊結清,金額比較多的那件,我跟辛○○講好,傭金發下,汶
璽公司跟我六四分,我會把12,000元分辛○○1萬元,因辛○○
第一件有挺我,辛○○答應。110年2月18日辛○○帶人來汶璽公
司找我要35,000元,不接受講好的1萬,覺得我黑他錢,辛○
○拿西瓜刀說「錢不要了,要我一隻手一隻腳,你要自己來
還是我自己來」,寅○○、壬○○、戊○○陸續到,寅○○叫我還錢
、壬○○說「他阿倫啦」叫我還錢、戊○○說「給你1分鐘打電
話」、辛○○繼續叫我還錢,不到1分鐘我就被打,我聽到壬○
○叫戊○○老大,之後一個架著我,一個拉脖子,一個拉頭髮
把我帶上車,車上當時加我6個人,壬○○坐副駕。在車上壬○
○把35,000元一直提高到30幾、60幾萬,旁邊人附和,辛○○
、寅○○不在這台車。到菲菲檳榔攤,先把我押在一個位置,
開始灌我喝威士忌及高粱,寅○○打我一拳讓我流鼻血,戊○○
拿鋁棒狂敲我右手,壬○○拿武士刀架在我脖子上,其他人用
手或鋁棒打我,一直叫我還錢、籌錢或向癸○○要錢,我倒在
地上時看到癸○○到檳榔攤。壬○○跟戊○○在檳榔攤把錢提高到
60萬、80萬,寅○○在旁邊且一直叫我處理債務,辛○○是壬○○
喊完80萬元以後跟癸○○一起來,辛○○是跟我要35,000元,後
來寅○○看我情況不對才送我去醫院,去前戊○○還踹我頭一腳
。整個過程中因為人太多我不敢反駁債務只有1萬元。過程
中,有聽到戊○○說他是太極堂「發哥」等語(原訴143卷○00
0-000頁)。
⒐癸○○110年11月8日、110年12月7日偵查結證稱:110年2月18
日16、17時許,辛○○帶小弟來汶璽公司找卯○○,表示傭金不
是先前說的6萬,辛○○不滿意卯○○說法,拿西瓜刀出來說「
錢我不要,你手腳留下來」。辛○○聯絡寅○○,寅○○、壬○○、
戊○○帶10幾名小弟到汶璽公司砸辦公室,打卯○○一頓(壬○○
、丑○○拿球棒打,張○豪踹,劉○安賞巴掌),壬○○嗆我「你
是公司老闆是不是?你閉嘴,不然連你一起打」,我被人控
制住,戊○○跟壬○○說要帶卯○○走還說我是老闆要一起過去,
卯○○先被拖下樓帶走,我被幾個人及辛○○以勾肩搭背方式帶
上車。到菲菲檳榔攤,我看到卯○○躺在地上被人拿球棍打全
身,寅○○有踹,現場很多人,戊○○、壬○○問我要不要保卯○○
,說「今天出動這麼人力,要討個吉利數字,要36萬,可以
分期,先交頭期7萬元可以先放卯○○」,我說只有25,000元
,戊○○就示意壬○○直接揍卯○○再說「停」,再次問我要不要
保卯○○,我只好繼續打電話給我老闆蘇峻鋌借到45,000元(
我對蘇峻鋌說「我現在在人家的地方,要前解決事情才能離
開」),壬○○他們聽到我借到錢變本加厲毒打卯○○,拿武士
刀架在卯○○脖子上說「我們的這部分結束了,那阿東(辛○○
)的部分呢?」,還拿武士刀拍我臉,辛○○就要跟我拿6萬元
,我說我今天已經籌了7萬元沒辦法再籌,辛○○就說給我延
期並要我簽36萬元跟6萬元的本票,這時卯○○翻白眼,我請
他們先送卯○○去醫院才沒簽本票。之後他們怕警察追蹤,把
我移轉到大圳路鐵皮屋等人送錢來,戊○○覺得等太久拿槍外
型物品指著我說「你知道這是什麼吧」、「等一下就開下去
」、「你再唬爛我嗎?錢呢?」、「等一下就換你」、「我沒
什麼耐心」,當時人很多我覺得很害怕,之後黃博軍送錢來
鐵皮屋,把錢交給戊○○,戊○○說如果卯○○之後把36萬元繳完
就不會找我。110年2月25日辛○○又來汶璽公司,我跟辛○○說
車貸的傭金是12,000元,我拿3,000元,卯○○跟辛○○對分一
人4,500元,辛○○聽不下去,我怕辛○○繼續找麻煩,最後給
辛○○56,000到58,000元。110年3月17日戊○○的人用00000000
00打來,說上次36萬元扣掉7萬還剩29萬,說我是不是開玩
笑要來公司找我,之後我叫警察他們才沒出現。卯○○送醫院
前,對方有交代卯○○要說是車禍,卯○○事後跟我說他有這樣
對醫生說,因對方在旁監視,我還聽卯○○說對方灌他酒。在
檳榔攤對方雖有喝酒味雞湯、啤酒,但意識跟邏輯清楚,辛
○○也有對卯○○動手,只是程度沒有其他人高等語(少連偵53
4卷四65-71、87頁、少連偵534卷○000-000頁)。
⒑蘇峻鋌110年12月14日偵查結證稱:我在警詢時說的都正確,
就是110年2月18日晚上癸○○一直打給我,說他跟人家有債務
糾紛,他身上只有2萬元,需再借5萬元現金,我請黃博軍把
5萬元送過去給癸○○,癸○○確實有說「我現在在人家的地方
,要錢解決才能離開」等語(少連偵534卷○000-000頁)。
⒒黃博軍110年12月14日偵查結證稱:110年2月18日癸○○或蘇峻
鋌跟我說有債務糾紛,癸○○說他在檳榔攤,需要送錢過去才
能離開,說要5萬元,我過去,半路說改去拖吊場那邊,我
到拖吊場鐵皮屋後,癸○○坐在門邊,看起來很害怕,我把5
萬元放桌上,錢被某人拿走,我就帶癸○○離開。當天癸○○電
話中聽起也很害怕,癸○○跟我說另一個人被打到送醫,當時
很多人在鐵皮屋裡面等語(少連偵534卷五頁309-310頁)。
⒓甲○○110年11月10日偵查結證稱:110年1月23日的槍彈是我交
給乙○○、施○,好像要去吵架,槍彈之前放戊○○家。竹聯幫
太極堂中壢分會長是戊○○,我是幹部,乙○○跟施○是我的年
輕人,經濟來源是處理一些債務問題跟經營檳榔攤,有協助
的平分處理費等語(少連偵534卷○000-000、388-389頁)。
⒔戊○○110年11月10日警詢供承:110年2月18日寅○○找我說辛○○
委託討債,我與寅○○、壬○○、辛○○前往汶璽公司談債務。卯
○○說寅○○先帶人進汶璽公司,壬○○帶劉○安、丑○○、張○豪及
不知名小弟持鋁辦進汶璽公司是事實。癸○○跟卯○○說壬○○以
「你攔沒關係,等一下我就把你店砸掉」恐嚇癸○○,還有我
對卯○○說「我帶你回中壢談」及示意手下將卯○○帶走,壯碩
小弟就勒卯○○脖子賞巴掌,壬○○動手將卯○○拉下樓,我對癸
○○說「你要不要保他」,辛○○對癸○○說「你也是老闆,你也
跟我們走」並半推半拉將癸○○拉到車上,這些都是事實。卯
○○說在車上,壬○○、劉○安及不知名男子有打卯○○巴掌跟扯
頭髮也都是事實。壬○○在菲菲檳榔攤時說跟我談過,要給癸
○○分5期,第1到4期各7萬、最後1期8萬元,今天癸○○至少要
拿出7萬元,不然走不了這段,是實在的,我也有說給他們
方便分期還款。癸○○說他有通知他老闆蘇峻鋌送錢到大圳路
鐵皮屋,我們有揚言每月15號會跟癸○○收錢是實在的。在鐵
皮屋時,有從癸○○那邊獲得7萬元等語(少連偵534卷一21-2
6頁)。
⒕戊○○110年11月10日偵查供承:我103、104年至107年間參加
太極堂,但108年小孩出生後淡出。110年2月18日辛○○、壬○
○、寅○○在菲菲檳榔攤跟我說帳的事情,當天我跟他們去汶
璽公司,我叫卯○○、癸○○到菲菲檳榔攤,我們有拿木棒,算
是把他們押過去。在檳榔攤,我有說欠錢還錢,後癸○○也來
檳榔攤,我跟癸○○說是否要一起處理,寅○○、壬○○、一些弟
弟在檳榔攤都有打卯○○,有講到分期付款,記得第1期是7萬
,第2期下個月付,有超過5期,檳榔攤確實有一把武士刀。
後我說要去大圳路鐵皮屋談,癸○○在那有幫卯○○處理6、7萬
元,那邊有放玩具槍等語(少連偵534卷○000-000頁)。
⒖戊○○110年12月21日偵查供承:癸○○、卯○○沒給辛○○中間費,
我們才去汶璽公司,我請卯○○、癸○○回菲菲檳榔攤,我開車
載卯○○。在檳榔攤將卯○○拖到後面打,我要求癸○○擔保卯○○
的債務,有問癸○○能拿多少錢,後將卯○○送醫。在大圳路鐵
皮屋,癸○○打電話請朋友送5萬元過來,我拿走錢,桌上有
塑膠手槍。記得檳榔攤牆上有掛武士刀,壬○○拿下來嚇唬等
語(少連偵534卷○000-000頁)。
⒗戊○○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供承:癸○○當天確有向朋友借錢
送到大圳路鐵皮屋,我有拿到5萬等語(原訴143卷○000-000
頁)。
⒘戊○○114年1月7日審理結證稱:辛○○找壬○○、寅○○,我聽說卯
○○欠辛○○錢,印象是10萬,我同意去幫忙催討,有人說事成
後會包紅包。我們從中壢出發到汶璽公司,我請卯○○、癸○○
到菲菲檳榔攤談。辛○○在汶璽公司、檳榔攤都有在場,辛○○
那天沒有阻止我們做事。我提議到大圳路鐵皮屋,當晚癸○○
打電話請朋友送錢到鐵皮屋,我有拿到錢,辛○○在不在我忘
記了等語(原訴143卷○000-000、418-422頁)。
⒙辛○○110年11月9日警詢供承:我介紹客人給卯○○融資,當初
談好傭金沒給我,我110年2月18日找寅○○到汶璽公司,我拿
西瓜刀說「這筆錢我不要了,我要你一隻手」,後壬○○、戊
○○帶拿棒球棒的小弟過來,壬○○進來說「還錢啊,我阿倫阿
」,戊○○進來說「你七逃哪裡的,給你1分鐘叫人」、問完
事情後打卯○○巴掌,壬○○揮拳打卯○○臉、拿球棒打全身,寅
○○徒手打卯○○臉,癸○○要阻止,壬○○說「你攔沒關係,等一
下把你店砸掉」,打完戊○○指示壬○○將卯○○、癸○○帶去菲菲
檳榔攤,壬○○跟小弟拉著卯○○上戊○○的車,癸○○上我的車,
我對癸○○說「你也是老闆,那你也跟我們回去了解」。到檳
榔攤後,有10幾個人圍著卯○○,戊○○叫卯○○拿出不含我傭金
的36萬,卯○○拿不出,壬○○跟小弟開始拿球棒打卯○○打到倒
地,癸○○怕卯○○被打死,答應幫忙還錢,戊○○說第一筆7萬
要先給,癸○○聯絡「鋌哥」調錢,後卯○○狀況不好先送去壢
新醫院急診,戊○○又指揮其他人將癸○○帶走,我就先離開。
當晚從寅○○口中得知癸○○有拿現金7萬給戊○○,我後來自己
去找癸○○拿到56,000元等語(少連偵128卷○000-000頁)。
⒚辛○○110年12月8日偵查供承:我幫卯○○介紹客人辦貸款,辦
下來我可拿3、4萬元,110年2月18日我帶3個人到汶璽公司
拿刀放桌上對卯○○說「今天我錢不要了,我要你一隻手」,
後跟壬○○講我錢被坑了,寅○○、壬○○、戊○○陸續到,寅○○、
壬○○、戊○○都有打卯○○,戊○○他們把卯○○拖上車帶去菲菲檳
榔攤,癸○○是卯○○老闆,我有帶癸○○一起去。到檳榔攤時,
卯○○已經先被打了,也正在被質問,我在旁邊看,壬○○要癸
○○簽本票跟打卯○○,戊○○要求卯○○拿出36萬元(不包括欠我
的),邊打卯○○邊要求癸○○還錢,後卯○○送醫,我在檳榔攤
沒有阻止戊○○等打人。後癸○○被載走,我先離開檳榔攤,稍
晚寅○○跟我說他們有拿到癸○○給的7萬。之後我自己去找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