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廷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86
號、109年度偵字第26207號、110年度偵字第6186號、110年度偵
字第6187號、110年度偵字第6188號、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11
0年度偵字第6190號、110年度偵字第6191號、110年度偵字第134
83號、110年度偵字第13484號、110年度偵字第13485號、110年
度偵字第18819號、110年度偵字第23091號、110年度偵字第2309
2號、110年度偵字第25706號、110年度偵字第32662號、110年度
偵字第32663號、110年度偵字第32664號、110年度偵字第38250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0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
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98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之記
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