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郭美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股票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
公示催告裁定)在案,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一至二所
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公示催
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
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56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
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
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且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始生
公示催告之效果。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以遺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股票為由,向本院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系爭公示催告
裁定准許在案,並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核
對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之證券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
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嗣聲請人於114年1月14日(本院
收狀戳章)具狀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114
年1月15日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有民
事公示催告聲請狀、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民事聲請公示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狀、法院網站公告在卷足稽,此部分可以認
定。
㈡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1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㈢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
事除權判決聲請狀所載之股票號碼均為「83-NX-425076-7」
,惟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1載為「86-NX-425076-7」
(本院卷第11頁),聲請人仍具狀聲請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則未經公示催告,是
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為除權判決,於法未合,
應由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附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一: 114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2896-4 1 347 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63784-9 1 969 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22076-9 1 603
附表二: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5076-7 1 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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