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葉青緯
被告高梅蓮之承受訴訟人
高義洋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高長虹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高長風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高藝珊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高義洋、高長虹、高長風、高藝珊為被告高梅蓮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高梅蓮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
)114年6月15日死亡,高義洋、高長虹、高長風、高藝珊為
高梅蓮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等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