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郭吉來
被 告 戴江波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