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37號
SCDV,114,輔宣,37,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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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謝予芷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自己為輔助宣告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
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
務必到場)。
二、聲請人並應提出聲請人、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姑謝
玉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應說明聲請
人是否未婚、無子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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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