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78號
SCDV,114,護,178,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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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熊慧君
相 對 人 江○昕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樺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江○展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昕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
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
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
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昕(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
)之母林○樺因過往施用毒品,經醫院檢測出相對人與其母
均有安非他命反應,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4年1月23日緊急安
置相對人,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21號裁定繼
續安置,嗣於同年3月20日由聲請人接回相對人續予安置迄
今。相對人父母聯繫不易,且數次未依約定進行會談、親子
會面,114年6月20日親子會面時,林○樺與同居男友均坦承
目前持續施用毒品中;而相對人父江○展經濟及工作狀況不
穩定,聲請人評估相對人父母之生活型態與環境皆存在高風
險,為維護相對人受穩定照顧及生命安全,爰依兒少保障法
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綜合
評估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1號繼續安
置、本院114年度護字115號延長安置卷宗在卷可憑,核與
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為出生6個月之嬰兒,生命
狀態脆弱,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
方能健全長成。其父江○展之生活及工作均處於不穩定狀
態,且與相對人母之婚姻問題仍未積極處理;相對人母林
○樺現與男友同居並有持續施用毒品之虞,對於後續照顧
相對人未有具體計畫,相對人父母均不具備親職能力,非
妥適照顧之人,而相對人母對延長安置無意見,相對人父
則現已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查。是為使
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
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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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