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4年度,8號
SCDV,114,訴聲,8,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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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羅桃妹
相 對 人 高媛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依上開規定
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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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