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16號
SCDV,114,訴,816,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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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郭瑋峻律師
被 告 徐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佰參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
仟零肆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元,尚欠新台幣
肆仟肆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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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