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41號
SCDV,114,補,94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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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陳富俊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被 告 林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3,940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6、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
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
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
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林君彥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及其
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與同上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同
上段00000建號之建物,與同上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同
上段00000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等,經新湖地政事
務所以114年度新湖字第025500號收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
於上開不動產登記共同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30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㈡確認被告林君彥與被告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鉅興公司)間;被告林君彥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地,經新湖
地政事務所以114年度新湖字第025500號收件,於民國114年
3月3日於系爭房地共同擔保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㈢原告與被告林君彥於114年6月24日訂立由原告代償被
告鉅興公司對林君彥債務之契約,逾1000萬元之部分應予撤
銷或免予給付。㈣被告應給付原告740萬5000元整,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揆諸前揭規定,
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及供擔保物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又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真正市價,不適作
為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本院審酌若送請鑑定價額將大
幅增加訴訟費用,而系爭房地分別坐落新竹縣○○鄉○○路○○號
碼00、00、00號,鄰近房地交易條件與系爭不動產相近之不
動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約
為每平方公尺60,967元,揆諸前揭說明,應可採為評定系爭
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佐證,復依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分別以各房地總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60,967元,計算過程
如附表,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58,8
90,118元,低於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額6,300
萬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
之價額5889萬118元核算之。又訴之聲明第2項,核屬訴之聲
明第1項之後續作為,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是此部分應以訴之聲明第1
項之價額為準,不另計算;而訴之聲明第3項,揆諸前旨,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740萬5,000元(即1740萬5,
000元扣除1000萬之部分),又訴之聲明第4項,核屬訴之聲
明第3項之後續作為,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是此部分應以訴之聲明第3
項之價額為準,不另計算。而前述訴之聲明第1、3項,所請
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不同,經濟目的不相同,難認具有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629萬5,118元(計算式:58,890,118+7,405,000
),應徵一審裁判費61萬3,940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供擔保物之價額(依實價登錄換算) 0000地號之土地及00000建號建物 322.78平方公尺*60,908元/平方公尺 =19,659,884元 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00000建號之建物 319.36平方公尺*60,908元/平方公尺 =19,451,579元 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 00000建號之建物 324.73平方公尺*60,908元/平方公尺 =19,778,655元 總計 58,890,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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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