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6號
SCDV,114,補,936,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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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劉宗倫
被 告 春褔新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目前主任委員姓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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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