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4號
SCDV,114,補,934,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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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王錦全
劉建章
鄭寬堯
魏千枝
楊玉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繼棟即蘇木榮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起訴前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16,899,00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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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