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珮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黃
珮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陸仟
貳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零伍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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