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鳳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處間聲請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