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詹秉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鴻豪、蔡羽琁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
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