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94號
SCDV,114,補,894,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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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詹劉菊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文炘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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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