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8號
SCDV,114,補,888,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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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 告 李坤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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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