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古煥文
被 告 鍾菲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
二、新竹縣○○鎮○○段00地號、92地號土地、255建號建物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