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朱徐珍妹
代 理 人 朱華榮
相 對 人 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
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