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伍
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