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5號
SCDV,114,補,275,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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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曾智文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被 告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
定為2,055,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202
元,合計2,444,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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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