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04號
SCDV,114,聲,10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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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富俊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相 對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相 對 人 林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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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