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4年度,185號
SCDV,114,竹小,185,2025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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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董朝勲
被 告 呂和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本院114年5月9日所為裁定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
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有同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又
原告已於該日即補繳裁判費。惟因系統未顯示其已繳納裁判
費,而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該裁定
即有未洽,爰依法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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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