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4年度,148號
SCDV,114,竹小,148,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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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葉培壯
被 告 駿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應
賠償其不能工作上損失新臺幣(下同)7,200元、交通費用1,000
元、向他人請教費用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上開費用總共10,00
0元,惟觀兩造所訂系爭契約,僅約定違約時應返還定金,而無
須賠償原告上開費用約定,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上開費用尚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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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