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劉愛華
相 對 人 田肇川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田肇川於監護宣告程
序進行中即民國114年6月1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