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08號
SCDV,114,監宣,208,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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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吳慶堂
代 理 人 吳信霈律師
焦竑瑋律師
廖富田律師
相 對 人 于世豪
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關 係 人 范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于世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慶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同母異父之兄,相對人因思
覺失調症,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㈠證據:
 ⒈戶籍謄本。
 ⒉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
 ⒊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⒋精神鑑定調查筆錄。
 ㈡相對人為慢性思覺失調症,認知及判斷力有明顯退化,致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
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新竹市政府
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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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