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98號
SCDV,114,監宣,19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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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 理 人 顏景玉
相 對 人 伍宋秋菊
關 係 人 伍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伍宋秋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主管機關,相對人因失智症,致其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新竹市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身心障礙證明。
 2、戶籍資料。
 3、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4、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及訊問筆錄。
(二)相對人因糖尿病高血壓及失智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相對人父母均已過世,其子即關
係人伍秀龍目前於監獄中服刑,且無其他適當親屬資源可
供協助,而新竹市政府及其社會處處長係聲請人戶籍地所
在之身心障礙服務主管機關,相關業務經驗豐富,因此,
認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
利益,另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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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