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文信自民國114年7月2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數
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45,794元,前曾向最大債權銀行
進行債務前置調解未能成立,乃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具狀聲
請更生。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
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不計尚未陳報債權之二十
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數額,約為1,420,343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
、本院查得之支付命令資料等在卷可參。又聲請人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5號),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
㈡聲請人任職於科技公司,111、112、113年度作為所得稅扣繳
基礎之薪資所得分別為501,805元、433,471元、435,496元
,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各為41,817元、36,123元、36,291元。
嗣聲請人陳報其因健康因素,任職公司將其自夜班調至日班
,114年2月起勞保投保薪資調降為33,300元,每月實領約為
28,000元等情。本院依聲請人所提114年1月3日至114年6月5
日之薪資明細,將聲請人該段期間之實領薪資、獎金加總,
共計239,447元,此為5個月之收入,若與113年全年之薪資
相較,應相去不多,應認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應可達36,000
元。
㈢聲請人另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618元,另須扶養母親
,支付扶養費每月9,303元。惟查,聲請人之母為55年次,
尚未屆退休年齡,名下有不動產,113年、114年各有2千餘
元之利息收入,換算至少有20餘萬元之存款,是否須受聲請
人扶養,已非無疑。另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
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本院認聲請人
收入不豐,負債累累,認縱聲請人之母須受聲請人扶養,亦
應由其他經濟能力較佳之扶養義務人負擔較高之扶養金額,
不能要求聲請人與之平分扶養費用。依此,聲請人縱須負擔
其母之扶養費,亦應以每月5,000元計,較為合理。據此計
算,聲請人與其扶養親屬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應為23,618元(
計算式:18,618+5,000=23,618)。
㈣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6,000元,已如前述,扣除每月必
要生活支出23,618元後,約有12,382元可供清償。惟衡以聲
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不計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總額約為1,420,
343元,並非短期內得全數清償完畢,遑論其利息及違約金
部分等仍持續增加中,實際積欠債務數額恐更高,堪認聲請
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
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聲請人於更生
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
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時,亦應考量聲請人有無可換價之保單,協助債務人擬定允
當之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