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鎧淇(原姓名王鎧琪即王澄易)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
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
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
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
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
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
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
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
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
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積欠債務
達新臺幣(下同)1,521,507元,曾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前置
協商及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皆未能成立,又聲請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於114年1月15日具狀聲請更生
程序。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及調解未成立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5號案卷查核屬實,堪認聲請
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及調解而未能成立。另
聲請人現積欠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若不包含尚待確認之二
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數額,總額約為1,436,
596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佐。
㈡聲請人陳稱其為公立幼兒園教師,依法不得兼職,每月薪資
約38,000元,114年1月領取年終獎金61,992元,並提出112
年9月至114年4月之薪資明細表附卷供參。本院依職權調查
聲請人111、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聲請
人111、112年度各有給付總額為478,602元、518,664元之薪
資所得,每月平均收入約41,553元(計算式:{478,602元+51
8,664元}÷24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育有110
年出生之子女一人,未經認領,由其單獨扶養,據聲請人陳
稱其及未成年每月生活所需各為17,076元,其願每月提供8,
000元作為更生清償方案等情,聲請人陳報其與未成年子女
每月生活所需數額,未逾114年最低生活費1.2倍,應屬合理
。
㈢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41,553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4,
152元,賸餘約7,401元可供支配,惟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
債務數額,不計尚未陳報債權者,已達1,436,596元,並非
短期可得清償完畢,況其所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
中,堪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爰准許本件聲請,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四、聲請人名下尚有機車、擔任要保人之有效保單數筆,是否有
其他財產及收入,仍宜由本院司法事務官調查,衡酌是否將
上開財產列入償債方案,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於
更生程序開始後,則應本於誠信原則,盡最大努力,提出足
以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
。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